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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12-05 09:01:15点击次数:

一、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和原则

(一)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二)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注重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和学生中发展党员。

(三)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申请

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接到要求入党人的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与本人谈话,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通过对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帮助教育,对要求入党迫切,动机端正,信念坚定,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人,通过谈话、听取思想汇报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每季度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向党支部汇报。

党支部要通过上党课、组织“三学小组”、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的有关活动、交任务、压担子等多种方式,加强培养考察工作力度。每季度将培养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基层党委(总支)负责,培训前各单位将培训计划及名单报学校党校审核备案。培训重点是《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入党动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40学时)。培训结束后,学校党校统一进行网上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其有效期两年。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四)确定发展对象

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团组织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把培养一年以上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党委(总支)和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者,一般不能发展。

2、团支部推优不过三分之二者,一般不能发展。

3、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意见有分歧的,应慎重发展。

4、发展学生党员,学习成绩一般应在良好以上。

5、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进修或借调的人员,我校不负责其发展工作。

6、进入我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类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由所在党组织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经成人教育学院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可以发展。

(五)制定发展计划

根据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工作重点,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础上,结合党员队伍结构、年龄、比例等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填写发展党员预审表,与年终党统报表一起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执行。每学期第一个月内将该学期拟发展计划名单报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不在计划内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需要调整发展计划的,要书面报党委组织部(说明调整理由及被调整对象的基本情况)同意后执行。

(六)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以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函调或外调等方法审查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重点审查“文革”、八九年政治风波以及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等重大政治历史事件中的表现。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七)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和公示

1、 发展处级干部入党和未设党委的基层单位发展教工党员,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预审的方法步骤是:

(1)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方法: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或其他委员)、秘书(或指定专人)同有关党员(两人以上)、群众(两人以上)进行个别谈话,听取他们对发展对象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群众威信等方面的评价和意见。

(2)在考察的基础上,由基层党组织以写实的形式形成关于发展对象的考察材料。

(3)将考察材料连同其它预审材料一起报党委组织部。

(4)党委组织部代党委进行预审。

2、发展学生党员和设立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发展教工党员,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

预审方法:审查有关材料;以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发展对象谈话;召开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分析研究发展对象情况。

在预审的同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3、公示方法: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及联系电话向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

待预审、公示通过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和召开支部大会。

(八)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负责解释《入党志愿书》各项内容填写要求。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由发展对象填写有关项目。

(九)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支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要逐一讨论和表决。会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十)由校党委审批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发展预备党员决议情况,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意见。

(十一)上级党组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同发展对象谈话均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成员负责进行。谈话前要详细了解谈话对象各方面情况,谈话要有针对性,着重就其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工作表现、政治历史情况及对能否批准入党的态度等作进一步考察,并对其进行党性教育,提出希望、要求。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及发展其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十二)预备党员审批

由学校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将其入党材料报组织部;由各基层党委审批的,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集体讨论、表决的原则。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要逐一讨论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上级党委应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三个月内及时审批预备党员,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三)下发预备党员通知

校党委审批的,由组织部下发通知;基层党委审批的,由各基层党委下发通知。接到通知后,党支部要及时与新党员谈话,介绍支部情况,将其编入支部或小组,并向党内外群众公布。

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十四)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党支部或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一般在批准预备党员之后三个月内举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十五)预备党员教育、培养和考察

采取指定联系人、谈话、思想汇报、过组织生活、交任务、压担子、上党课、集中培训等方法,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联系人每季度将教育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党支部要认真分析研究,并提出具体要求。                 

(十六)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十七)支委会或支部提出是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支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按时(一个月内)讨论研究,提出支部意见。

(十八)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

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转正材料报所在单位党委或党总支。

(十九)预备党员转正审批

校党委审批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由基层党委审批的,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上级党委应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三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预备党员转正通知

校党委审批的,由党委组织部下发通知;基层党委审批的,由基层党委下发通知。接到通知后,党支部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公布。新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三、发展党员工作必备的材料

(一)预审材料

1、综合政审材料

2、考察材料

3、入党申请书

4、自传

5、外调材料(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7、思想汇报

8、 党校培训材料

9、团组织推荐材料

(二)入党志愿书

(三)转正材料

1、转正申请书

2、思想汇报

四、各种会议程序

(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申请入党过程中的表现、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和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2、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表明自己对发展其入党的态度。

3、支委会或支部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4、大会讨论、表决。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方有效。

5、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大会决议并通过。

6、发展对象表明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认识和决心。

7、支部书记作会议总结。必要时可请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二)入党宣誓大会程序

1、奏《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宣布宣誓人姓名及入党时间。

3、进行宣誓。

4、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5、新党员表决心。

6、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三)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程序

1、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预备期间表现、主要优缺点及努力方向、决心。

2、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培养考察情况,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支委会或支部介绍对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4、大会讨论、表决。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方有效。

5、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大会决议并通过。

6、支部书记作会议总结。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考察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二)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调往外单位,原单位党组织负责介绍培养考察情况,其转正手续由调往单位党组织办理;预备期已满调动工作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向调往单位党组织说明理由及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没有原单位党组织说明意见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

我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凡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均要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影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一)、基层党支部责任

发展党员过程中,在积极分子培养阶段、接收预备党员阶段以及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的责任。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或决议无效的;

2、发展之前不曾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曾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或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

3、发展之前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公示,或政审材料及内容不全、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教工、学生发展党员之前没按规定经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而发展入党的;

5、由校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的;由基层党组织预审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学院党委(党总支)预审同意的;

6、支委会没有对《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造成志愿书填写内容有问题的;或支委会没有形成决议而提交支部大会表决的;

7、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拒绝发展对象参加,或不让发展对象、培养人按有关规定向大会报告情况的;

8、接收预备党员不召开支部大会,或没有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决议无效的;

9、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不进行逐个讨论表决的;

10、伪造、篡改《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志愿书》以及有关党员发展会议记录,发展假党员的;

11、接受申请人及其亲属的宴请、贿赂或其它好处,将不够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12、上报材料或介绍申请人情况失实,或故意包庇有关问题,致使上级党组织误批发展党员的;

13、未经党委授权,自行审批发展党员的;

14、在校党委、基层党委批准接收新党员后,一年内不组织新党员入党宣誓的;

15、对转正申请长期扣押不予研究,或未经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而报批,或编造支部大会决议或决议无效而将预备党员转正的;

16、无特殊情况党支部不能及时召开大会就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问题进行研究或经研究表决决议形成后,超过三个月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

17、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查处发展党员违纪问题时不予配合,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或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二)、基层党委(总支)责任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按有关规定委派党委(党总支)成员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的过程及相关程序、手续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一般应列席与发展党员有关的基层党支部会议或支部党员大会。基层党委(党总支)不认真履行检查、指导、监督职责,出现以上问题以及下列问题的,应分别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主管副书记以及组织委员的责任或连带责任,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1、未经授权,基层党委、党总支越权审批党员的;

2、审批预备党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入党,或出现入党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的;

3、无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对基层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超过三个月不予研究,而导致重新复议或重新履行手续的;对党员、群众举报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将有严重政治问题、严重经济问题或有其它严重问题的人吸收入党的;

5、不按规定要求对有关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与申请人进行谈话或编造考察谈话情况以及会议记录的;

6、发展党员无计划或计划明显不合理,造成单位党员的结构、比例严重不合理的;

7、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8、预备党员批准转正后,不按规定将其入党材料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造成损失的。

七、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

2005年1月3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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